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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個人稅務居住者定義
    中華民國個人稅務居住者定義: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

  • CRS稅務居住者身分聲明書

    本人知悉 貴公司為執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但因本人僅為中華民國稅務居住者,稅籍編號:,且不具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務居住者身分。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將不會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惟如有任何變動致影響本人稅務居住者身分、或所載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之狀態發生,本人將在狀態變動日起30日內通知 貴公司,並提供自我證明表及一切必要證明文件。 本人並此聲明上開內容絕無虛偽不實,如有違背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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